第一条 海南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设主任1名,委员5-7名。
第二条 女工委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教育女教职工树立服从大局、立足本职、育人为本、爱岗敬业的思想,坚持“四自”(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支持和鼓励她们在各自岗位中勇于开拓,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五条 组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的文艺、体育、保健知识讲座等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促进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着重落实 “三八”妇女节纪念活动,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
第六条 发掘和培养女教职工先进典型。在女教职工中开展 “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集体、文明家庭及女教职工积极分子的推荐、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条 做好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工作。努力作困难女教职工的贴心人,关注女教职工中因病、因事造成困难的特殊群体,帮助她们走出困境,帮助她们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关心和帮助女教职工,改善生活状态,提高生活质量。帮助她们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积极为单身女教职工做好婚介工作,并利用各种机会为她们广搭鹊桥。
第九条 积极参与做好有关女工工作法律法规的宣教工作,不断提升女工干部的民主意识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女教职工积极参政、议政,为基层女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权利的维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制度和设施,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注意了解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女教职工保护的法律、政策和规定,推进女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