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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日期:2018年10月30日 09:13 点击: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校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是代表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规范、合法及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委员57人。其主任职责是: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增补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补选产生。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依据实际情况,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委员可列席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具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学校财务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监督学校各类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学校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

(四)定期听取并审议学校经费使用及教职工福利情况,参与重大开支项目的讨论和决策;

(五)对教职工关心的财务热点问题进行追踪监督。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对学校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直接向学校反映。

第十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学校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范、检查和纠正铺张浪费、私设帐外帐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学校财物等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机制。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教职工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学校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