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重视提案的审查、立案、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执委会相同,届内成员若需调整,须经代表大会确认。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5-7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订提案工作计划,拟订提案工作有关制度;
(二)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转递工作;
(三)督促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提案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四)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情况,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反馈;
(五)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立卷归档、备查;
(六)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
第五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通知,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提案,并按格式要求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
(三)提案须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
第六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审查。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提案予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属于学校政策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可行性;
4.对有疑异的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讨论确定。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拟定立案意见;作为意见建议的提案,转呈相关部门落实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七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予以分类,交由党办、校办送呈相应的分管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于60天内落实提案要求,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的督查与反馈
(一)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办结提案进行收集、汇总后,交由校工会反馈给提案人并征求其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