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
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教代会有关机构成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8%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工会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主要负责人,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学校党政领导作为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教代会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基层工会根据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所分配代表名额和代表类别,安排工会小组或部、处(室)、系等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以基层工会所属范围为选举单位,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四)到会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更换: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撤换、更换代表,由选举单位提出,经学校工会同意后,再由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教代会代表在任职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身份自行消失:调离学校的;退休的;被辞退或辞职离校的;受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任期内因工作借调、挂职或出国时间满两年,仍不能回校工作的;
因工作借调、挂职和出国,时间未满两年,但在召开教代会前不能回校工作的教代会代表,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因临时工作借调、出国、进修和重病住院治疗,在召开教代会前不能回校工作的教代会代表,也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补选代表申请,经同意后,再由选举单位按照确认的缺额数、代表性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召开教代会时,可以邀请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科带头人、民主党派学校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基层单位工会主席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工会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工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采取等额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由该专门委员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共同提出,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议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
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的,一般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征集代表提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四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将提案送校领导批阅或直接转承办部门(单位)处理,重要的提案可由学校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教代会工作机构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凡是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具双重代表身份,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配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协同学校党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会议议题,提出会议方案、主席团和代表团正副团长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关于教代会的建议和代表维权的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职工住房与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规程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五名或七名,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教代会直接表决通过或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
届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主任委员须经专门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大会筹备组或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提交各代表团代表选举。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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