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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育工会会费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08年12月03日 09:49 点击:84

(2008年3月份7日印发,2015年3月20日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 /月的标准缴纳。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聘用人员< 含校聘、院聘>可参照按5元/月×12月=60元收取全年会费)。各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工会会员会费由工会小组收取,交给基层工会,并按规定及时上交校工会。

第七 各基层工会上交的会费,校工会按80%返回各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和福利开支。外聘人员(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全部留给基层工会自行管理。

第八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并接受审议。

第九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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